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高*限公司、山东京*限公司、毕研艇、第三人高*县人民政府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0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隋**与青岛名镇**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御**限公司与淄博泛**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刘**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青岛际**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青岛沈**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怀朋与山东**有限公司、张**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濮阳市**有限公司、李**与王**、孙**、王**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王**与山东布**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与烟台陆**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