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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高青**限公司、山东京**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高*限公司、山东京*限公司、毕研艇、第三人高*县人民政府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0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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