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青岛际*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青岛*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