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王*被告湖南省*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王*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张*、王*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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