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王*与被告湖*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王*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经政府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刘*、林*、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林*、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林*、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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