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广州颐德*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黄*、黄*、戴*及第三人戴**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郑*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颐德*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黄*、黄*、戴*及第三人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郑*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颐德*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黄*、黄*、戴*及第三人戴**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