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瑞*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农*技有限公司、广西农垦*有限公司、广西农*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因被告广西农*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西壮*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上诉人南京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造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夏*与张*、王*、江苏**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南京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大**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南京市**有限公司与南京大**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判决书
南京市**有限公司与南京大**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汉王**限公司与冯**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汉王**限公司与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汉王**限公司与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汉王**限公司与冯新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汉王**限公司与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