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股票交易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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