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石嘴山富强西路证券营业部股票交易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石惠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乔*于2015年3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乔*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乔*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