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乔**与被上诉**有限公司石嘴山富强西路证券营业部股票交易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石嘴山富强西路证券营业部股票交易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石惠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乔*于2015年3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乔*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乔*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