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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辽阳**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辽阳*有限公司、候思银股票交易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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