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辽阳*有限公司、候思银股票交易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周**与长江**限公司上海**营业部、长江**限公司股票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某某与张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大酒家与上海**务中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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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林**股票交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东莞**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