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瑀诉被告长江*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以下简称番禺路营业部)、长江*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股票交易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理,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瑀及委托代理人蔡*,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王*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瑀及委托代理人蔡*,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瑀诉称,2011年12月8日12时55分48秒,原告通过被告的交易系统向被告发出了以人民币9.2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买入60万股002145的委托(以下简称买入委托),在此同时,被告将该买入委托的内容储存在其交易软件中。同日的12时56分30秒,原告又通过被告的交易系统向被告发出了撤销买入委托的指令,并且被告在此同时也收到了原告的该撤销指令。但被告在收到该指令后,没有在其交易软件中清除买入委托的内容,并于当日13时后首先将买入委托的内容申报至深*交易所参加股票连续竞价,导致以9.18元的单价买入了60万股002145。同日,被告将这些股票划入原告股票账户,并从原告保证金账户扣除了5,509,653元保证金。从2011年12月9日起,原告多次告知被告:1、不承认被告的买入行为;2、要求归还被扣的5,509,653元保证金;3、要求被告负责处置进入原告账户的60万股002145;4、原告承诺配合被告处置该60万股002145。但被告认为其没有过错,没有同意原告意见。从2011年12月8日到2012年12月24日,原告另买入446,022股002145,其中2011年12月12日买入10万股。在此期间,原告以8.361元的均价分多次卖出了1,046,022股002145,其中绝大部分是在2011年12月12日卖出,并且到2012年12月24日,原告股票账户的002145的库存数为零。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对于买入60万002145至少存在五个过错,一是被告没有事先告知原告其午间不能执行撤单的情况,二是无权代理,三是违反了证券法79条,四是违反了双方订立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第二条,五是违反了双方订立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第十四条。第二、被告关于卖出60万股002145的抗辩无意义,被告的抗辩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关联。原告诉请是要求被告返还被扣划的保证金,为此原告已经证明了扣款事实的存在,所以被告如果未能证明扣款的合理性,那么扣款就构成了对原告保证金的侵害,依法应当返还,由于扣款的原因是买入了60万股的002145,故被告的抗辩应当是证明买入60万002145的合理性。其次,原告对于卖出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都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原告有权在任何时间卖出60万002145,但没有卖出的义务,由于没有卖出的义务,所以在任何时间原告无需因卖出的作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因为原告没有卖出60万股002145的义务,所以原告无需因没有适时卖出的不作为而承担责任。故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499,575元。
被告辩称
被告长江证券和番*业部共同辩称:被告不存在违约的行为,证券公司提供通道服务,由原告自行操作完成委托交易,再由交易所将申报撮合成交。原告2011年12月8日的申报委托符合交易规则,午间委托深交所不处理,所有申报都在通道内排队,此时原告申报后,被告无法撤单,也需要深交所撮合。这是交易惯例,原告理应了解。被告于2011年9月存在同样性质的操作,该撤单作为废单处理。由于原告因此获利没有提出异议。而本案的纠纷是在那一次交易之后,因此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是了解该交易惯例的。原、被告如果对成交结果有异议,必须三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认同,原告没有证据表明其在3日内提出书面质疑。即使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午间没有撤单的信息,也不会因此直接造成原告本次交易的亏损,因为原告买入本次002145后,在2012年10月10日和之后的四个交易日内,都出现了股票交易价格超过其买入价的情形。尤其是2012年10月10日,该日股票全天涨停,超过其买入价。如果原告本意是想撤单,解除其买入委托,完全可以在这一天卖出其买入的全部股票。但是原告在那天没有实施卖出行为,证明其意图持股待涨。其持股待涨的行为表明其确认买入002145的60万股的行为与其买入的意愿一致,此后股票涨和跌都是应该原告自行承担后果。我们也注意到,在2012年10月10日及其后四个交易日内,原告都操作买卖其它股票,排除了其忽视002145已经涨到买入价之上的情形。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操作股票产生的损失应该其自行负担。另外,被告也不存在无权代理。
股票买入的时间是2011年12月8日,起诉时间是2014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交易协议》、《市价委托协议》、《权证风险提示书》、《电子签名约定书》、《开放式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等文件。《协议》第二条第4款规定: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第三条第1款规定: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第十一条规定:甲方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小键盘)委托、驻留委托、网上委托、远程自助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第十二条规定: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乙方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第十四条规定: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等。
2011年9月9日11时30分33秒,原告通过被告的交易系统向被告发出,以7.05元的价格卖出1万股代码600421的ST国药股票的委托指令。同日11时30分54秒,原告又通过被告的交易系统向被告发出了撤销以7.05元的价格卖出1万股代码600421的ST国药股票的委托指令。原告的上述卖出和撤销指令均被存储在被告自己的交易系统内,并不进行处理,而是等待证券交易所开市后,被告将午间休市期间所有已经接受的客户指令,统一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发送,由该主机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处理。当日下午开市后,原告委托卖出的指令先于撤销指令,被申报至深*交易所参与股票连续竞价,并以7.05元的价格卖出1万股代码600421的ST国药股票。从被告出具的交易记录显示,原告于当日11时30分54秒发出的撤单指令,在委托状态中显示为“废单”,没有被执行。原告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2011年12月8日12时55分48秒,原告通过被告的交易系统向被告发出,以9.20元的价格买入60万股代码002145的ST钛白股票的委托指令。同日12时56分30秒,原告又通过被告的交易系统向被告发出了撤销以9.20元的价格买入60万股代码002145的ST钛白股票的委托指令。当日下午开市后,原告委托买入的指令先于撤销指令,被申报至深*交易所参与股票连续竞价,并以9.18元的买入单价成交了60万股代码002145的ST钛白股票。从被告出具的交易记录单证显示,原告于12时56分30秒发出的撤单指令,在委托状态中显示为“废单”,没有被执行。
2011年12月12日,原告向收件人“xujw”〈xujw@cjsc.com.cn〉发送电子邮件。内容:关于2011年12月8日在我账户买入002145股票一事,我已于上周向*部提出异议,并且表示对上述买入不予承认。今日我再次表示,对2011年12月8日在我账户买入002145股票不予承认。其理由是我的买入委托在2011年12月8日中午开市之前,而我的撤销委托在买入委托之后和中午开市之前,即在开市之前这两笔委托都在*部,因此是因为*部没有及时执行我的撤销委托而导致我的买入委托成交。现今我要求*部作出合理的答复和公平的处理,并尤其要求*部告知我是否要对上述002145股票作出止损处理。
此后,原告对账户内的代码002145的ST钛白股票进行了买卖交易,最终也处理了系争的60万股代码002145的ST钛白股票。交易情况如下表:
发生日期
交易方向
证券名称
成交数量
成交价格
成交金额
(元)
20111208
买入
*ST钛白
600000
9.18
5,508,000
20111212
买入
*ST钛白
100000
8.28
828,000
20111212
卖出
*ST钛白
-11200
8.59
96,208
20111222
卖出
*ST钛白
-5000
7.94
39,700
20111222
卖出
*ST钛白
-5000
7.98
39,900
20111223
卖出
*ST钛白
-10000
7.82
78,200
20121009
卖出
*ST钛白
-20000
8.77
175,400
20121016
卖出
*ST钛白
-12031
9.36
112,610.16
20121016
卖出
*ST钛白
-7801
9.49
74,031.49
20121016
卖出
*ST钛白
-32700
9.45
309,015
20121016
卖出
*ST钛白
-30000
9.473
284,194
20121016
卖出
*ST钛白
-2800
9.39
26,292
20121016
卖出
*ST钛白
-10000
9.21
92,100
20121016
卖出
*ST钛白
-10000
9.23
92,300
20121016
卖出
*ST钛白
-10000
9.27
92,700
20121016
卖出
*ST钛白
-6500
9.25
60,125
20121016
卖出
*ST钛白
-10000
9.23
92,300
20121016
买入
*ST钛白
4900
9.14
44,786
20121016
买入
*ST钛白
7562
9.07
68,587.34
20121016
买入
*ST钛白
10000
8.82
88,200
20121016
卖出
*ST钛白
-10000
8.89
88,900
20121016
卖出
*ST钛白
-10000
8.89
88,900
20121017
买入
*ST钛白
10000
8.58
85,800
20121017
卖出
*ST钛白
-10000
8.63
86,300
20121017
买入
*ST钛白
10000
8.59
85,900
20121019
卖出
*ST钛白
-10000
8.75
87,500
20121019
买入
*ST钛白
10000
8.73
87,300
20121022
卖出
*ST钛白
-15900
8.78
139,602
20121022
卖出
*ST钛白
-4100
8.78
35,998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10000
8.39
83,900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15000
8.28
124,200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15000
8.29
124,350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10000
8.22
82,200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20000
8.16
163,200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10000
8.19
81,900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15000
8.24
123,600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10000
8.4
84,000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15000
8.4
126,000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1000
8.41
8,410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5400
8.57
46,278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21351
8.67
185,113.17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30000
8.78
263,400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30000
8.74
262,200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3100
8.71
27,001
20121024
卖出
*ST钛白
-20000
8.66
173,200
20121025
卖出
*ST钛白
-27900
8.78
244,962
20121025
卖出
*ST钛白
-15000
8.71
130,650
20121025
卖出
*ST钛白
-10000
8.71
87,100
20121025
卖出
*ST钛白
-7257
8.47
61,466.79
20121026
卖出
*ST钛白
-5000
7.93
39,650
20121026
卖出
*ST钛白
-10000
7.85
78,500
20121029
卖出
*ST钛白
-2600
7.68
19,968
20121031
卖出
*ST钛白
-10000
7.49
74,900
20121031
卖出
*ST钛白
-8000
7.55
60,400
20121031
卖出
*ST钛白
-20000
7.81
156,200
20121031
卖出
*ST钛白
-70000
7.88
551,600
20121101
卖出
*ST钛白
-20000
8.141
162,814
20121101
卖出
*ST钛白
-22822
8.15
185,999.30
20121101
卖出
*ST钛白
-50000
8.17
408,500
20121106
买入
*ST钛白
35800
7.88
282,104
20121106
买入
*ST钛白
30000
7.88
236,400
20121106
买入
*ST钛白
10000
7.89
78,900
20121106
买入
*ST钛白
30000
7.9
237,000
20121107
卖出
*ST钛白
-10000
7.97
79,700
20121107
卖出
*ST钛白
-3300
8
26,400
20121107
卖出
*ST钛白
-2500
8.03
20,075
20121107
卖出
*ST钛白
-3100
8.08
25,048
20121107
卖出
*ST钛白
-10000
8.03
80,300
20121108
卖出
*ST钛白
-10000
8.59
85,900
20121108
卖出
*ST钛白
-10000
8.64
86,400
20121108
卖出
*ST钛白
-10000
8.56
85,600
20121108
卖出
*ST钛白
-20000
8.61
172,200
20121108
卖出
*ST钛白
-1800
8.56
15,408
20121108
卖出
*ST钛白
-10000
8.66
86,600
20121109
卖出
*ST钛白
-15100
9.16
138,316
20121114
买入
*ST钛白
2100
7.86
16,506
20121119
卖出
*ST钛白
-2100
8.39
17,619
20121120
买入
*ST钛白
6000
8.25
49,500
20121121
卖出
*ST钛白
-6000
8.34
50,040
20121121
买入
*ST钛白
6000
8.25
49,500
20121122
买入
*ST钛白
1660
8.17
13,562.20
20121122
买入
*ST钛白
10000
8.13
81,300
20121122
买入
*ST钛白
10000
8.15
81,500
20121122
买入
*ST钛白
7000
8.12
56,840
20121122
买入
*ST钛白
5000
8.11
40,550
20121126
卖出
*ST钛白
-20000
8.14
162,800
20121126
买入
*ST钛白
10000
8.04
80,400
20121127
买入
*ST钛白
30000
7.65
229,500
20121127
卖出
*ST钛白
-9660
7.67
74,092.20
20121127
卖出
*ST钛白
-18524
7.65
141,708.60
20121128
卖出
*ST钛白
-31476
7.27
228,830.52
20121129
买入
*ST钛白
50000
7.17
358,500
20121130
卖出
*ST钛白
-10000
7.18
71,800
20121130
卖出
*ST钛白
-10000
7.21
72,100
20121130
卖出
*ST钛白
-10000
7.27
72,700
20121203
买入
*ST钛白
5000
7.1
35,500
20121203
买入
*ST钛白
5000
7.05
35,250
20121203
买入
*ST钛白
5000
7.03
35,150
20121203
买入
*ST钛白
10000
6.9
69,000
20121203
买入
*ST钛白
5000
6.9
34,500
20121203
卖出
*ST钛白
-5000
6.98
34,900
20121203
卖出
*ST钛白
-3303
6.91
22,823.73
20121204
卖出
*ST钛白
-10000
6.98
69,800
20121205
卖出
*ST钛白
-5000
7.19
35,950
20121210
卖出
*ST钛白
-10000
7.79
77,900
20121210
买入
*ST钛白
10000
7.61
76,100
20121210
卖出
*ST钛白
-10000
7.65
76,500
20121210
买入
*ST钛白
10000
7.63
76,300
20121211
卖出
*ST钛白
-10000
7.63
76,300
20121224
卖出
*ST钛白
-16697
8.65
144,429.05
期间,代码002145的ST钛白股票因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宜于2011年12月6日公告,2011年12月31日停牌,于2012年10月7日破产重整进展公告,同日复牌。
根据002145的ST钛白股票的K线图显示,该股票2012年10月10日以9.90元价格涨停,该日原告无交易记录。
2012年9月29日,原告向收件人“xujw”〈xujw@cjsc.com.cn〉发送电子邮件。内容:长江*限公司:关于002145之事,再次说明如下:1、请你们尽快与我商定赔偿办法;2、即使我卖出002145,也不表示我承认你们于2011年12月8日在我账户买入002145的行为。2013年12月8日,原告又向收件人“inf”〈inf@cjsc.com.cn〉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被告对因2011年12月8日错买入002145股票,并扣除保证金所造成了损失予以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有《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交易协议》、《市价委托协议》、《权证风险提示书》、《电子签名约定书》、《开放式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原告交易情况表、原告2011年12月8日委托交易记录单证、原告交易002145股票情况表、公证书等证据材料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长江证券营业部于2011年8月15日所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交易协议》、《市价委托协议》、《权证风险提示书》、《电子签名约定书》、《开放式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等合同与文件,均系签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深*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3.1的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但并未对该时间段以外的非交易时间的交易申报的处理进行规定,故午间交易申报的信息处理属于证券公司自行制定的范围。被告在午间休市期间仍然允许其客户通过其提供的网上交易软件系统进行挂单操作,因此按照一般通常的理解,既然允许在午间休市期间对证券公司进行网上挂单委托操作,那么应当也可以进行撤单委托操作。事实上,被告的交易软件系统在午间也是开放撤单指令的,并且同样予以挂单(但不直接执行该指令),这足以使得其客户产生午间可以进行撤单操作的合理期待。以使客服对象对其提供的服务系统不能准确了解,在午间休市期间下单时无法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所以,被告对其提供的午间委托交易申报的信息服务系统所存在的该缺陷,负有向其客服对象明确告知的义务。被告并未将该公司上述午间委托交易申报的信息服务系统无法执行撤单指令的缺陷在合同文本中以确切的文字予以描述并告知客户,亦未能提交其他确凿的证据证明客服对象对午间委托交易申报系统无法执行撤单指令的缺陷均能明确了解,被告仅以其格式合同中对于客户“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不足以证明其客服对象能够当然知晓,被告理当将其提供的午间委托交易申报的信息服务系统不支持午间撤单指令的功能缺陷向所有客户予以明确告知,被告未能履行其相关告知说明义务,由此可能给其客服对象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被告番禺路营业部承担。
在本案中,原告确因在发出撤单指令后,由于被告提供的午间委托交易申报的信息服务系统无法执行原告撤单指令,致使原告先前发出的以9.20元的价格买入60万股代码002145的ST钛白股票的委托指令得到了执行,原告账户中以9.18元价格买入了60万股代码002145的ST钛白股票。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这是原告第二次在午间休市期间对委托的交易指令下达撤单指令,上一次是在9月9日,仅三个月时间,同样也没有被执行,同样都完成了先前委托交易的指令。不论原告对前次的午间撤单指令未被执行而委托交易的指令被完成后是否提出异议,原告均应当已经知晓被告提供的午间委托交易申报的信息服务系统存在无法执行撤单指令的缺陷,如果需要在午间休市期间再进行下单时,理应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以避免产生不必要交易风险。所以,原告诉称其系在不知晓被告提供的午间委托交易申报的信息服务系统,存在无法执行撤单指令的缺陷的情况下,发出了以9.20元的价格买入60万股代码002145的ST钛白股票的委托指令。这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即与原告在被告处实际交易记录显示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
即使在原告午间撤单指令不能被执行,系争的原委托交易指令得到完成的情况下,原告也完全可以避免该笔交易损失的扩大。从系争的代码002145的ST钛白股票的市场行情走势看,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买入该股票,12月31日该股票停牌,至2012年10月7日复牌,复牌后行情上涨,10月10日涨停。而且此后数日行情均有超过原告买入价格,所以原告有避免交易损失的机会。再从原告的实际交易记录情况看,原告在12月8日买入60万股后,于12月12日又买入10万股,至12月31日停牌前,原告共卖出了31200股。当该股票于2012月10月7日复牌后,原告于10月9日卖出2万股,但次日该股价格涨停在9.90元,原告却未卖出系争股票以避免损失,此后数日,该股票价格行情仍在买入价之上,原告亦仍继续持股待涨,未做交易,至10月16日,原告卖出12笔,共151832股,其中10笔卖出价高于9.18元。虽然此后原告不断买入和卖出该股票,但行情超出预期一路下行,当原告卖出全部该代码002145的ST钛白股票后,形成损失。由于在原告整个买卖代码002145的ST钛白股票的交易过程中,无法区分哪些是对系争的60万股的卖出,哪些是属于以后买入的卖出,而且在可以避免损失的行情出现后,原告又未及时卖出系争股票以避免损失,所以,就该股票所形成的损失应属于股市风险,是原告自行交易的结果,该交易风险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保证金499,575元。但是原告资金账户中的保证金,是用于保证原告进行证券交易的,当原告进行买入的证券交易时,由证券交易结算公司对原告交易进行结算,并从原告账户中扣划保证金用于交易价款的支付,被告无权使用原告资金账户中的保证金。原告在本案中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使用或挪用了原告资金账户中的499,575元保证金,应当依法承担返还责任,故原告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告提供的午间委托交易申报的信息服务系统确实存在无法执行撤单指令的缺陷,但原告在下达委托买入系争的代码002145的ST钛白60万股票的指令前,应当已经知晓被告提供的该服务系统存在无法执行午间委托交易申报的撤单指令的缺陷,原告理应在午间委托交易时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以避免产生不必要交易的风险。在委托买入代码002145的ST钛白60万股指令被完成交易后,原告虽然提出过异议,但在该股票出现可以避免损失的行情时,原告又未及时卖出该股票以避免损失产生。故原告对该股票的买卖交易,均属其自行交易行为,交易风险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不能利用被告所提供的服务系统存在其已知的缺陷,追求不正当的交易利益,这不符合诚信原则,也不利于在证券交易市场中维护诚信交易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保证金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93.60元,由原告周*负担(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