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诉被告广发*限公司广州科韵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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