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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广发**限公司广州科韵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诉被告广发*限公司广州科韵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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