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责任公司武汉*营业部、长城*任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2)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对申请人做法律释明工作,刘*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