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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申万**限公司,宏源**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劵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申*宏源*公司、申*宏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858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2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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