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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长城**任公司,长城**任公司深圳**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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