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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诉国信**限公司佛山季华六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再审申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国信*限公司佛山季华六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梁*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具体理由如下:一、2007年8月31日,申请人用二代国内居民身份证办理了相关帐户的更新手续,其中一项是变更身份证件,即将深B2000306272变更为用国内二代身份证开立的帐户,之后,被申请人无权依据《中*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冻结2000306272证券帐号。但被申请人在没有书面通知、登报公告的情况下冻结了申请人的上述帐号,致使申请人错失了大量的最佳交易机会。

二、原审判决的上诉期于2013年6月12日届满,由于申请人年老体弱且没有聘请律师无法在限期内提交正式的书面上诉状,故分别于2013年6月4日及2013年6月19日两次向原审法律提交了延期提交上诉状的申请书,但申请人于2013年6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正式的民事上诉状时,原审法院却认定原审判决已于2013年6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不同意申请人缴纳上诉费,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首先,2007年9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梁*的申请,将证券账号为00306272的户名梁*变更为梁*,证券账号升位为2000306272,资金帐户不变。该变更行为发生在2008年4月前,不是被申请人根据《中*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要求申请人提交新的有效香港身份证变更的行为,因此,申请人主张已于2007年8月31日将深B2000306272变更为用国内二代身份证开立的帐户,不能成立。

其次,申请人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视为其对自己诉权的放弃,法院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不同意申请人缴纳上诉费,并无不当。

综上,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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