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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周*等与王**股票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周*、陈*为与被告王*股票交易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王*赔偿原告郑*、周*、陈*经济损失120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4月28日和29日,三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200万元转让价款,用以购买被告持有的109万股ST方源股票,但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2011年9月16日,ST方源股票简称变更为“ST博元”,证券代码不变。2012年12月21日,江苏*民法院作出(2012)高*939-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告王*持有的600万股ST博元股票,至此被告名下不再持有任何ST博元股票,无法履行交付股票给原告的义务,至今亦未退还转让款。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周*、陈*经济损失12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3800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5000元、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均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民法院[应在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3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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