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平诉被告北京京振*询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平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振*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按440元收取,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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