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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责任公司与胡**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0)南市民三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又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胡*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胡*负担,余额52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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