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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有限公司南宁五一店与鲁道夫**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广西*有限公司南宁五一店、广西*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70147号),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有限公司南宁五一店、广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1158元,余款1158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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