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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70147号),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负担910元,余款910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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