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何**与张**侵犯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何*因与被上诉人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宝鸡*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l4)宝中民三初字第0001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马*、何*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马*、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管辖应首先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张*与马*加盟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宝鸡*民法院审理。本案案由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类别,依据最*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类纠纷的授权,我院为行政辖区范围的知识产权类纠纷的一审法院,岐山县人民法院已不再直接受理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故我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被告何*与被告马*涉及共同侵权,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尚需实体审理后方可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已向本院起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亦有本案管辖权。综上,被告马*、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马*、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马*不服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宝鸡*民法院认为“本案管辖应首先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张*与马*加盟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宝鸡*民法院审理”属认定本案民事法律关系混乱,且片面适用法律规定。本案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商标侵权的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侵权关系,而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加盟合同》所产生的合同违约关系。所以《加盟合同》的条款不能作为本案管辖的依据。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安塞境内的加盟行为签订了《加盟协议书》,就延安境内的加盟行为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两份合同,但仅在《特许加盟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由岐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是针对上诉人在子长县经营“子长*味火锅”时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关于管辖应适用商标案件的有关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均在延安市境内,故延安*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3.宝鸡*民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但是又以《特许加盟合同》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于法无据。4.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无论是诉讼请求还是事实和理由部分,将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混为一谈,诉讼标的不明确,这才导致了管辖上的混乱。但最终本案是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案由立案,就应适用商标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延安*民法院管辖。

何*不服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地作为民事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民事案件协议管辖仅适用合同纠纷的规定,同时违反了《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民事案件专属管辖的具体规定。2.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张*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双方基于加盟行为产生的合同关系,一个是基于商标使用行为产生的侵权关系;而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张*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本案之所以将上诉人马*和何*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完全是基于商标共同侵权行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延安*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张*辩称:宝鸡*民法院确定的案由不全面,其诉讼请求共有五项,马*的行为是导致本案产生的原因,发生了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宝鸡*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合同来确定违约责任,且对方有明显的违约行为,《特许加盟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纠纷由岐山县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故宝鸡*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11月15日、2012年9月7日马*与张*分别签订《加盟协议书》、《特许加盟合同》,《特许加盟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事宜未尽之处,如有争议,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岐山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8月6日,张*将马*和何*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单方终止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明知“旺家九味”是原告的商标,还刻意注册含有“旺家九味”字号的公司名称,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未经其许可,与被告何*合伙开办子*家九味火锅,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解除其与马*签订的两份加盟协议;判决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两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6.9万元。根据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第一,本案不同的民事法律事实产生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张*和马*签订的加盟合同而产生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基于马*和何*合伙在子长县开办旺家九味火锅的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和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第二,涉及的主体不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为张*和马*,并不涉及原审被告之一的何*。侵权法律关系和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为张*、马*、何*。第三,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被告,案件的管辖法院不同。综上,本案不适宜合并审理,应做分案处理。故原审裁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宝鸡*民法院(20l4)宝中民三初字第00012-04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