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大连*限公司诉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大连*限公司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连*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大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大连*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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