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二*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二*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原告北*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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