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好丽友*公司诉晋江市*有限公司、北京万*责任公司及晋江市*有限公司诉好丽友*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本诉原告好丽友*公司、反诉原告晋江市*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好丽友*公司、反诉原告晋江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好丽友*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晋江市*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好丽*限公司负担2755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由晋江市*有限公司负担40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