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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丽友**公司诉晋江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好丽友*公司诉晋江市*有限公司、北京万*责任公司及晋江市*有限公司诉好丽友*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本诉原告好丽友*公司、反诉原告晋江市*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好丽友*公司、反诉原告晋江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好丽友*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晋江市*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好丽*限公司负担2755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由晋江市*有限公司负担40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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