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海康*限公司诉北京康*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康*限公司于200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康*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5元,由上海康*限公司负担2552.5(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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