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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杜**限公司诉北京**展公司铁力士红番茄餐厅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杜*限公司(简称杜*管理公司)诉被告北京*展公司铁力士红番茄餐厅(简称红番茄餐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明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红番茄餐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杜*管理公司诉称,我公司是“杜*”文字加图形商标(简称“杜*”商标)的合法商标权人,商标注册号1223151,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炖鸡;油淋鸡。现我公司发现红番茄餐厅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炖鸡菜品上使用“杜*鸡”菜名,侵犯了我公司对“杜*”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我公司起诉要求红番茄餐厅停止侵权行为,在《北京晚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调查取证费用3517元、律师费6000元。

被告辩称

红番茄餐厅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14日,武汉*雨酒楼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在第29类商品—炖鸡;油淋鸡上获得“杜婆”商标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08年11月13日。2000年10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杜婆”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武汉杜*限公司(简称杜*公司);2005年7月13日,又经商标局核准“杜婆”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杜婆管理公司。

杜*公司使用该商标经营的“杜婆鸡”菜品曾于2000年2月14日被国*贸易部评定为湖北省名菜。2002年11月和2005年12月,“杜婆”商标先后两次被湖北*管理局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2005年5月20日,北京*公证处出具(2005)京东证内字第424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红番茄餐厅有关“杜*鸡”的制售情况进行了公证。经当庭播放公证时摄录的录像带,显示红番茄餐厅经营的菜品中有“杜*鸡”,并印制在其菜谱中。另,杜*管理公司提交的一份名为《红番茄养生源秋季(赠阅)》的杂志中也有名为“杜*鸡”的菜品。该杂志封底标注有红番茄餐厅的地址。杜*管理公司提出该杂志是红番茄餐厅放在餐厅门口供消费者免费取阅的。

杜*管理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6000元,购买DV带花费35元、公证时用餐花费268元、交通费1089元、住宿费8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著名商标证书、公证书、《红番茄养生源秋季(赠阅)》杂志、公证费发票、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DV带、用餐、交通、食宿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杜*公司作为“杜婆”商标的注册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杜*”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炖鸡”、“油淋鸡”,红*餐厅经营的名为“杜*鸡”的菜品也是炖鸡菜品,且该菜品的名称中含有“杜*”二字。“杜*”二字作为“杜*”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的一部分,是该商标的呼叫部分,应被认为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因此,红*餐厅使用“杜*”二字为其经营的炖鸡类菜品命名,属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注作为相同商品的名称使用的行为。鉴于“杜*”商标曾两次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杜*”商标的注册人也经营名为“杜*鸡”的菜品,并已成为湖北省名菜。因此红*餐厅的上述使用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红*餐厅经营的“杜*鸡”与“杜*”商标注册人经营的“杜*鸡”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综上,红*餐厅未经杜*管理公司许可,将其经营的炖鸡类菜品命名为“杜*鸡”的行为,侵犯了杜*管理公司对“杜*”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杜*管理公司要求红*餐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的数额,就经济损失部分,综合考虑“杜*”商标的知名度、红*餐厅的侵权主观过错程度,本院认为杜*管理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应予支持。就调查取证费用,本院将根据杜*管理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予以确定。由于杜*管理公司委托的律师并未参加庭审,故对于本案的律师费,本院将予以酌情判处。赔礼道歉是侵犯人身权时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杜*管理公司未举证证明红*餐厅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商誉受损,故其要求红*餐厅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其有权要求红*餐厅以刊登声明的方式消除侵权所产生的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展公司铁力士红番茄餐厅立即停止涉案的在制作鸡为原料的菜品中使用“杜婆”文字作为菜品名称;

二、北京*展公司铁力士红番茄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具体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展公司铁力士红番茄餐厅负担);

三、北京*展公司铁力士红番茄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武汉杜*限公司经济损失六万元;

四、北京*展公司铁力士红番茄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武汉杜*限公司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费共计七千元;

五、驳回武汉杜*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96元,由北京*展公司铁力士红番茄餐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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