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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7)淮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王*支付王*人民币2.4万元。

二、王*继续使用“王*新格调”,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王*负担。

四、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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