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7元,由原告厦门市*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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