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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泰**有限公司与山东两条腿**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两条腿*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两条腿*限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两条腿*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两条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由原告山东两条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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