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黎*、长沙芃*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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