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依*(泉州*限公司与被告郭*初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7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第25类注册的664967号“依瑶”商标事实上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郭*在互联网上注册与“依瑶”字样相似的网络域名“依瑶家居用品.com”构成对原告注册“依瑶”商标的侵权,请求法院认定其在第25类注册的“依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撤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依瑶”中英文网络域名、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泉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依*(泉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依*(泉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