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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福州百**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百*限公司与被告刘*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7年9月19日决定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3月成立公司,是一个集食品深加工、海淡水养殖、进出口贸易的综合性企业,辖有5家独资的食品加工企业和三个大型海淡水养殖基地,以及20多个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办事处,是农业产业化国家的重点龙头企业,有员工718人,总产值1.6亿元,已通过ISO9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6年销售收入4.49亿元,出口创汇1067.2万美元,鱼糜制品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被告刘*搭便车,采取在互联网登记网络域名的手段,套用和制造“百*”域名网页(百*运动用品.com),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利益。请求:1、依法认定原告“百*”第29类第1943457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刘*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百*的中文和英文网络域名(百*运动用品.com)。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百*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百*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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