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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09)惠*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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