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诉被告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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