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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吉首德**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诉被告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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