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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大药房**限公司与唐XX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百姓大药房*限公司与被告唐XX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百姓大药房*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以唐XX已将门店转让给黄*,并与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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