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被告陈*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