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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有限公司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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