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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有限公司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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