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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有限公司与湖南重**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重*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责任公司、湖北荆*有限公司、常德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湖南重*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5日以与重庆市*责任公司、湖北荆*有限公司、常德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湖南重*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重*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湖南重*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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