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隆*晓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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