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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帝**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隆*晓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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