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丰*限公司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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