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上岛*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上海上岛*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以已与被告刘*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岛*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与被告刘*庭外和解,于庭前申请撤回对刘*的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上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上海上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