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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限公司与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珠海格*限公司因与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何*组成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珠海格*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永*、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学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8月,原告发现位于怀化市河西五交化市场15栋16号的被告张*销售的空调遥控器产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遂到怀化市经济开发区管委*发分局投诉,执法人员于2013年8月14日对现场进行了查处,扣押了标有“图形”商标标识的空调遥控器365个,上述产品经原告鉴定均为假冒产品。被告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大量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用于销售,其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沾污了原告的商品声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空调遥控器产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被告张*经营的三得力制冷电子供应站,是正规经营20多年的文明经营老店,从来没有出现过违法侵权行为,去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135个“格力”空调遥控器侵权产品,但数量极少,收益不多,期间很短,情节显著轻微,性质并不严重,既未给原告带来不良后果,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

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对格力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局通知复印件,拟证明格力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照片,拟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因销售侵权产品被怀化*管理局处罚的事实。

被告张*对证据1、2、3、5没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3、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可以采信;证据4系复印件,原告不能说明其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张*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珠海格*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1996年11月成为上市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空调企业,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9年,格*标被中华人*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9月,格*调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世界名牌”并获得全国质量奖荣誉证书,是中国空调业唯一的“世界名牌”产品。

2013年8月,原告发现位于怀化市河西五交化市场15栋16号的被告张*销售的空调遥控器产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遂到怀化市经济开发区管委*发分局投诉,执法人员于2013年8月14日对现场进行了查处,扣押了标有格力商标标识的空调遥控器365个,上述产品经原告鉴定均为假冒产品。2013年8月26日,怀化*管理局以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由,对被告做出怀工商开案处字(2013)2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珠海格*限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占有率,格力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相关市场上享有极高的声誉及知名度,被告张*作为相关产品的从业者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购进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用于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损害了原告的商品声誉,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鉴于被告张*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原告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珠海格*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珠海格*限公司注册商标权的空调遥控器产品;

被告张*赔偿原告珠海格*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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