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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人王*,浙江*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起诉、参与诉讼、撤诉,代为变更、追加被告或第三人,代为调解,代为缴纳或收取与本案有关的费用,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人宋*,浙江*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起诉、参与诉讼、撤诉,代为变更、追加被告或第三人,代为调解,代为缴纳或收取与本案有关的费用,代为申请执行。

被告戴高,男,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邵阳市人,经商,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曹*一巷37号。

原告浙江五*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司)与被告戴*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五*司于1998年3月成立,是目前国内同行业规模最大的混凝土外加剂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2001年2月起,五*司开始使用五龍商标,2003年2月14日在第1类商品类别上注册了第1970425号五龍图文商标(以下简称五龍商标),并在该商品类别上注册了“五隆”、“正龍”“乌龙”等防御性商标。经五*司持续6年的宣传与推广,五龍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2006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符合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2007年3月,被告戴*注册了“五龙.net”中文域名,并向原告高价转让,属于恶意抢注域名。请求判令被告注册并使用的“五龙.net”域名由原告注册使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五*司**递交了如下证据:1、五*司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家商标局第1970425、1345084、1422033、1401023、13675号《商标注册证》,拟证实五*司法人资格,以及注册五龍商标和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情况;2、五龍商标在新加坡、澳大利亚的商标注册证,五*司委托浙*商标事务的情况说明及涉外注册费用清单,拟证明五龍商标在相关国家已注册或正在办理商标注册;3、《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浙江省名牌产品证书》共80份证书,拟证实五龍商标及其产品曾多次获得国家、省、市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等一系列荣誉;4、中国*剂协会《聘书》、中国*协会混凝土外加剂分会《聘书》、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分会《聘书》、中国国*究中心《荣誉证书》、中国*协会混凝土外加剂分会《荣誉证书》,共16份证书,拟证实五*司总经理宋*先后被聘为中国*剂协会理事会副会长以及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分会理事会理事,2006年中国行业明星风云人物等荣誉;5、中国*协会混凝土外加剂分会的《证明》、湖洲*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的《证明》,部分企业出口发票、2003年至2006年国内部分分销发票,5份图片及中国工业经济年鉴,拟证实五*司近四年的销售收入、利税、产业规模和在同行业中的排名情况;6、中*视台冠名费收据、人*报社收款收据、中国建材报专用发票、建设*促进中心《广告确认表》、《中国工业经济年鉴》等广告费收据及回执,浙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德**管理局的《证明》,部分企业产品外包装、印刷品实物等,拟证实近四年来五*司在中*视台三频道、人民日报、中国建材报、铁道建筑技术杂志等全国性的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媒体上长期持续投放广告的情况;7、《赔偿协议书》,拟证实2005年6月,邱*因在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五龍商标,补偿五*司人民币5000元;8、五*司制作《公司简介》、《企业商标管理制度》、企业宣传的相关照片,证实了五*司的基本情况及企业管理商标体制;9、德*政府网《新市镇召开德**新市分会成立暨慈善募捐动员》、《五龙化工助推新农村建设》,拟证实五*司积极投入慈善事业;10、中国万网域名注册单,戴*给五龙企业领导的一封信、五*司的回函、戴*与五*司协商转卖域名的信,拟证实戴*恶意注册“五龙.net”域名,拟达到高价转卖的目的。

被告辩称

对原告当庭列举的证据,被告戴高均未提出异议。但辩称,五龙商标不属于中国驰名商标,自己依法注册“五龙.net”域名,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当庭提供了北京万*限公司的《CNNIC中文通用域名注册证书》打印件,拟证实其合法注册“五龙.net”事实。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CNNIC中文通用域名注册证书》打印件未持异议,辩称被告提交的《CNNIC中文通用域名注册证书》,印证了抢注“五龙.net”域名的事实。

鉴于原告提交的第2组证据中新加坡商标注册证、澳大利亚商标注册证,未能提供中文译本及我国驻上述两国领使馆的认证证明,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当庭所举的其他证据,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并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浙*公司于1998年3月9日成立,现有员工730人,企业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是目前国内同行业中规模较大的混凝土外加剂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

1999年12月,五*司在第1类商品(高效减水剂、扩散剂等)注册了“五龍WULONG”文字组合商标,并于2000年2-7月先后在同类商品上防御性地注册了“五隆WULONG”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乌龍WULONG”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正龙ZHENGLONG”文字图形组合商标。2003年2月14日在原“五龍WULONG”文字组合商标的基础上,加配图形,注册了第1970425号“五龍WULONG”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以下简称五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类,即高效减水剂;扩散剂(染料助剂);混凝土凝结剂;混凝土用凝结剂;工业荼;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混凝土防腐剂;甲茎荼;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剂;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保护剂。并将其用为主要产品标识。同时五*司委托浙江省*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泰国、阿联酋等多个国家办理注册五龍商标的事宜。

五龍商标自注册使用至今4年,经五*司的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五龍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先后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湖洲市著名商标。企业生产的五龍牌混凝土外加剂被评为浙江名牌产品。该企业生产外加剂的技术被认定为国内首创、国内领先技术。

近年来,五*司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文明经营、争创名牌、扩大生产规模等方面成绩显著,负责了大量国家级和省级科学技术项目开发,并全部通过了国家和省级验收,获得了众多的企业荣誉。先后被中*协会评为《建设工程新技术新产品推荐产品企业》,被***部评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厂家》,被科学技术部火炬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授予《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被中国建*料协会授予《无毒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并先后通过了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制体系认证、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制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国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一系列的产品强制性认证。企业在混凝土外加剂专业的企业管理、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销售业绩、自营出口和经济效益等综合评定中名列前茅。产业规模已达38万吨粉剂,产品的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大部分地域。近年来,在中*视台、人民日报、中国建材报、铁道建筑技术杂志等全国性的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媒体中一直都有五龙企业及相关产品的宣传报道,五龍品牌已在相关领域被广大公众所知晓。2003年至2006年产品年销售额分别达到2.3095亿元、2.8141亿元、3.0323亿元、5.0006亿元,实现税费分别为290.27万元、380.17万元、517.29万元、560.91万元,投入广告费、宣传费、公益赞助费分别达555.28万元、703.32万元、888.56万元、1182.97万元、3330.13万元。五龍商标及其产品已经在同行业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五*司总经理宋*,先后被聘为中国*剂协会第四、五届理事会副理事长,第七届中国*剂协会水泥制品分会理事,2006年被评为中国行业明星风云人物,自1995至今先后被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湖洲*步奖等个人荣誉。

2005年6月邱*因擅自将五龍商标使用在其化工产品上并在市场上销售被查处,邱*收回了其已售所有标有五龍商标的化工产品,并予以销毁,并补偿五*司损失5000元。

2007年3月,被告戴高在中国万网上注册了“五龙.net”域名,并向原告提出高价转让要求,双方协商未果,为此成讼。

本院查明

综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五龍商标是否驰名;二是“五龙.net”域名注册是否构成侵权。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五龍商标是否驰名的问题。五龍商标自注册使用至今4年,经五*司持续的使用、宣传和推广,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先后被认定为省、市著名商标,该公司生产的五龍牌混凝土外加剂被评为浙江名牌产品。该公司生产外加剂的技术被认定为国内首创、国内领先技术,产业规模已达38万吨粉剂。五龙企业及其产品已经在同行业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合相关公众对五龍商标的知晓程度、五龍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五龍商标在建筑、建材等领域宣传推广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五龍商标的主要产品近四年来的产量、销售额、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各方面指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五*司注册的第1970425号五龍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关于“五龙.net”域名注册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五龍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五*司所专有;被告戴*在中国万网注册的“五龙.net”域名,其主要部分是五龍商标的中文简体,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戴*对注册的“五龙.net”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戴*注册“五龙.net”域名后,曾向原告高价出售,具有明显恶意。以上表明,被告戴*注册“五龙.net”域名的行为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应当认定被告戴*注册“五龙.net”域名已构成对原告五*司注册的五龍商标的侵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五*司注册使用的第1970425号五龍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戴*出于商业谋利目的,注册“五龙.net”域名已构成侵权。原告五*司要求判令被告戴*注册的“五龙.net”域名归原告注册、使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戴*恶意注册“五龙.net”域名后,并未使用该域名进行商务活动,不适用因损失难以确定时酌情赔偿的规定,原告五*司亦未就被告戴*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提供证据,故对原告五*司要求被告戴*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三)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五龙.net”域名归原告浙江五*限公司注册使用,被告戴*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浙江五*限公司办理域名转移手续。

二、驳回原告浙江五*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戴高负担300元,由原告浙江五*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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