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06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立邦涂*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有限公司、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立邦涂*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由原告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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