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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责任公司与贵州都匀毛尖茶**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都匀毛尖茶*公司为与被告黔南州*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都匀毛尖茶*公司以与被告黔南州*责任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都匀毛尖茶*公司与被告黔南州*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贵州都匀毛尖茶*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贵州都匀毛尖茶*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345元,应收2172.5元,由原告贵州都匀毛尖茶*公司承担;其余217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贵州都匀毛尖茶*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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