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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汇**有限公司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被告贵阳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08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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