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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与彭州市**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限公司、彭州*成套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限公司、彭州*成套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限公司撤回对四川*限公司、彭州*成套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10元,减半收取4855元,其他诉讼费2913元,共计7768元,由四川*限公司承担。其他案件受理费4855元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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