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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广州大**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李*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28日,广州市*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取得第1138964号“奥妮Ausny”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括避孕套、子宫帽、非化学避孕剂、医用冰袋、医用手套、按摩手套、假发。2002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公告核准“奥妮Ausny”注册商标由广*公司转让给广*公司。2007年11月26日,商标局公告核准该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李*于2008年3月19日申请设立了成都市*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谊诚经营部),从事保健食品批发零售。

2009年1月15日,广*公司以公证的形式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五块石商贸大道一段2号成都五块石保健品计生用品市场一楼的谊诚经营部购买了售价37元的“新奥妮”避孕套一盒,获取了商铺工作人员“王寒冬”销售经理名片、销货清单(编号为0048778)各一张。谊诚经营部出售给广*公司的避孕套外包装盒正反两面都印有“新奥妮”字样。广*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李*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广*公司于2002年9月21日经商标局公告核准受让取得第1138964号“奥妮Ausny”注册商标专用权,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故广*公司为注册商标“奥妮Ausny”的专用权人,在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以其开办的谊诚经营部名义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即避孕套,该商品与广*公司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相同,均为避孕套。广*公司注册商标由汉字“奥妮”及字母“Ausny”两部分组成,而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正反两面都印有“新奥妮”字样,与注册商标的“奥妮”二字相同,“新奥妮”字样中,“新”字并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仅在“奥妮”字样前加上一个“新”字,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包装盒上标注了“新奥妮”字样的避孕套是广*公司商品“奥妮”避孕套的更新换代商品,足以混淆“奥妮”避孕套与“新奥妮”避孕套的商品来源,因此,“新奥妮”避孕套是侵犯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李*销售了侵犯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广*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及李*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无法查清,故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综合考虑广*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李*的侵权行为时间长短、销售场所及范围、销售商品的价格、数量等因素,确定李*赔偿广*公司1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判决:一、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广州大*有限公司“奥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避孕套;二、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广州大*有限公司1200元;三、驳回广州大*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赔偿广州大*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第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广州大*有限公司承担1100元,李*承担1200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广*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广*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认定广*公司“奥妮Ausny”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但一审判决却漏查了这一事实;二、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客观上根本未能维护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一、维持成都*民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成都*民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判令李*赔偿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李*称:一审时,对方未提供“奥妮Ausny”产品的原样;我们所销售的产品是厂家在展销会期间给我们的样品;我部是去年才注册成立的,很多情况不是很清楚;我部仅卖了37元,而对方要求赔偿10万元,说明对方是以打官司为目的。

在本案二审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6046号裁定书认定:广*公司在第10类安全套等商品上注册的“奥妮Ausny”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认定第1138964号“奥妮Ausny”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5311号裁定书又认定:广*公司在第10类安全套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138964号“奥妮Ausny”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未构成驰名商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公司为注册商标“奥妮Ausny”的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李*及其开办的谊诚经营部未经广*公司授权而擅自销售与“奥妮Ausny”商标近似的“新奥妮”商标避孕套,足以引起“奥妮Ausny”避孕套与“新奥妮”避孕套的混淆和误认,其销售行为已构成侵权。广*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漏查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认定广*公司“奥妮Ausny”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一事实,本院认为,由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对“奥妮Ausny”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本院对此不作评判。对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问题,本院认为,由于李*所开办的谊诚经营部于2008年3月才申请设立,且其销售“新奥妮”避孕套的数量不大,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广*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李*的侵权行为时间长短、销售场所及范围、销售商品的价格、数量等因素,确定采用定额赔偿,判决李*赔偿广*公司12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第二审诉讼费2300元,由广州大*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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