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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天**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天*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湘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阜天*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881元,由原告曲*造有限公司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共计1880元,退还给原告曲*造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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